湘潭炜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河南金山环保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湘潭炜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民终22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金山环保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延河路与华夏北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湘潭炜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荷花中路(湘潭天易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河南金山环保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湘潭炜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21)湘0321民初2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金山环保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收到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金山环保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焱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玲 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