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炜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湘潭炜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朵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川0411执1234号
本院在执行(2018)川0411执1234号申请人湘潭炜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朵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货款本金500000元及违约金(按年利率6%计算)。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4555元,执行费7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查控:1、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证券;2.向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有土地登记,都是银行贷款抵押的,其他法院、其他案件多次查封,3、向攀枝花市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已被其他案件多次查封;4、向攀枝花市工商局查询,被执行人无对外投资信息。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消费令,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 综上,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红冰 审判员  许礼斌 审判员  李 明
书记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