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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1民初8741号 原告: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 负责人:徐某。 原告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原告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