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启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启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13507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伟元,常熟市琴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全民,男,1978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告:江苏启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91972323L,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太平街金枫家园****。

法定代表人:张保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雪,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赢。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353094397,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div>

负责人:许兴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承倩,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王全民、江苏启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海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海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丁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