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城市能源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某某、中交煤气热力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民申40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交煤气热力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肇工北街三十三号。
法定代表人:于京春,系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交煤气热力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1民终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2.依法改判被审请人在2004年7月-2017年11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违法迫害已构成事实裁员、侵权,并请求给付赔偿金10万元。3.由被申请人承担一审、二审、再审期间的全部诉讼维权费用共150元。主要理由:二审判决说申请人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裁员及侵权行为我不认可,因为我提供的一系列证据已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完全可以说明被申请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十几年间对我施行了先待岗,降薪降到连坐公交车去单位的交通费都不够的迫害,致使我不能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这完全背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条。原审法院运用的法律法条不符,我要求是被申请人违法裁员侵权给付赔偿金而不是支付经济补偿,由于被申请人违法造成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的强势及霸道造成劳动合同中劳动内容不能继续履行的,被申请人应当支付赔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要求重新确认审理,然后进行给付赔偿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存在违法解除
劳动合同的行为,经查,被申请人于2004年-2017年11月期间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于2017年11月在被申请人处办理了退休手续,申请人开始领取养老金,在此之前双方劳动合同并未解除,故申请人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关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对其存在事实裁员及侵权行为的问题,经查,申请人自2004年7月至2017年11月办理退休期间,未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发放生活费并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用,申请人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存在经济损失,故申请人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怡嘉
审判员  宋 华
审判员  樊少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蒋天盛
书记员刘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