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民申39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交煤气热力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肇工北街三十三号。
法定代表人:于京春,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交煤气热力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煤气热力研究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1民终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四)(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在原审期间所主张的支付2004年7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工资差额8万元的诉讼请求,由于其在此期间未实际到岗工作,向被申请人主张支付工资差额,有违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故其该项诉讼请求原审判决未予支持正确。再审申请人要求支付独生子女奖励及补助费,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原审法院对此不予审理亦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郝志贤
审判员 王华迪
审判员 张广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程洪利
书记员孟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