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84执550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孟庄镇农民创业园G-01。
法定代表人:贾祥利。
被执行人:**付,男,汉族,1963年8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本院在执行河南**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豫0184民初578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河南**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已收到**付执行款47071元,因**付申请再审,申请执行人河南**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对本案件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184执55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瑞甫
审判员 张建伟
审判员 王锦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