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12民初17036号
原告:徐州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铸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州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徐州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