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11民初17001号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徐州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苑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