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鹦鹉螺软件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中科鹦鹉螺软件有限公司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财保93号 申请人:**,女,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科鹦鹉螺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雅安路6号院1号楼B座15层150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申请人**于2019年4月26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科鹦鹉螺软件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19年5月7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科鹦鹉螺软件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三百万元。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