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财保93号
申请人:**,女,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科鹦鹉螺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雅安路6号院1号楼B座15层150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申请人**于2019年4月26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科鹦鹉螺软件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19年5月7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科鹦鹉螺软件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三百万元。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