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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财保796号 保全申请人:**,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丰台区西马场路5号院6楼1门30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申请人:北京中科鹦鹉螺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雅安路6号院1号楼B座15层150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中科鹦鹉螺软件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冻结***、北京中科鹦鹉螺软件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保函,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中科鹦鹉螺软件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62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