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1725号
原告:北京梆梆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A座20层1至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科鹦鹉螺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雅安路6号院1号楼B座15层150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北京梆梆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科鹦鹉螺软件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梆梆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梆梆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梆梆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3元,由原告北京梆梆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果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