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执889号
**与北京中科鹦鹉螺软件有限公司、刘冠文合同争议仲裁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调字第0495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中科鹦鹉螺软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二百四十万五千八百一十三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中科鹦鹉螺软件有限公司应承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二万六千四百五十八元。
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中科鹦鹉螺软件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执行员 李晓芳
书记员 殷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