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夫曼(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阿尔法拉瓦尔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73民初978号

原告:阿尔法拉瓦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典王国隆德SE-22100邮政信箱73号。

法定代表人:菲利浦·冯·佛艾森多夫,副总裁-集团专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欣,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枭,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赵彤,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梅,北京市鼎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阿尔法拉瓦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2020年12月22日,原告阿尔法拉瓦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尔法拉瓦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阿尔法拉瓦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阿尔法拉瓦尔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万三千八百元,其余人民币一万三千七百七十五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逯 遥
审  判  员   王 东
审  判  员   赵 玲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柴 鹏
书  记  员   田羽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