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摩码人居环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财保1056号
申请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定福皇庄**综合楼****全部**05。
法定代表人:岳伟,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院**楼**615iv>
法定代表人:邵兵华,总经理。
被申请人:第一摩码人居环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v>
法定代表人:潘凤伟,经理。
申请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第一摩码人居环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36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1年11月4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第一摩码人居环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36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财产线索按顺序如下:
北京***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客站支行;
第一摩码人居环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工商银行北京万国支行。
审 判 员 谭舒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臧 杰
书 记 员 王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