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5民初15752号
原告:第一摩码人居环境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张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莉,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悟明堂生活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5B03。
法定代表人:高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修瑞君,女,北京悟明堂生活艺术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第一摩码人居环境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摩码公司)与被告北京悟明堂生活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悟明堂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第一摩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莉,被告悟明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修瑞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一摩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悟明堂公司返还保证金18万元;2.判令悟明堂公司支付利息4805.26元(以18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4.35%标准计算,以4805.26元为限);3.判令悟明堂公司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3000元;4.判令悟明堂公司支付保全费1427元;5.判令悟明堂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4日,第一摩码公司与悟明堂公司签订《北京地区品牌商合作合同》(以下简称《合作合同》),约定悟明堂公司收取第一摩码公司保证金18万元,协议有效期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7年2月14日,第一摩码公司向悟明堂公司支付保证金18万元。2017年10月24日,双方签订《品牌商合作合同解除协议》(以下简称《解除协议》),约定悟明堂公司在协议签署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第一摩码公司保证金18万元,但至今未予退还。
悟明堂公司辩称,同意退还第一摩码公司保证金18万元。因当时悟明堂公司资金存在问题,未能及时向第一摩码公司退还保证金,后第一摩码公司申请法院冻结了悟明堂公司银行账户,故悟明堂公司无法支付退款。律师不是悟明堂公司聘请的,不清楚为何会有保险费,合同没有体现违约金,故不同意第一摩码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第一摩码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予以证明:1.《合作合同》《合同补充协议》;2.第一摩码公司向悟明堂公司付款的银行凭证;3.《解除协议》;4.《委托代理协议》;5.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向第一摩码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6.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案件受理费);7.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北分公司)向第一摩码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8.(2018)京0105民初15752号民事裁定书;9.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保全受理费)。悟明堂公司未举证,对第一摩码公司全部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查明事实如下:
2017年1月24日,甲方悟明堂公司与乙方第一摩码公司签订《合作合同》《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内容为社区营销、设计推单、别墅样板;协议有效期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保证金金额18万元,合同期满后,如双方不再合作,甲方将在乙方完成合作期内最后一个订单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等。
同年2月13日,第一摩码公司向悟明堂公司支付保证金18万元。
同年10月24日,甲方悟明堂公司与乙方第一摩码公司签订《解除协议》,约定:双方同意解除《合作合同》,双方均不存在合同违约行为;本协议签署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退还乙方缴纳的费用;《合作合同》自收到退款之日起解除,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等。
2018年2月5日,甲方第一摩码公司与乙方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甲方因与悟明堂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特委托乙方律师作为甲方的诉讼代理人;本协议签署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委托事项律师费8000元等。同年2月11日,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向第一摩码公司开具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
另查一,2017年6月30日,经工商机关核准,第一摩码人居环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变更为第一摩码人居环境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另查二,诉讼中第一摩码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悟明堂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8万元,若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与不足额部分相同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支付保全受理费1427元。2018年2月13日,平安保险北分公司向第一摩码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3000元。2018年3月7日,本院作出(2018)京0105民初15752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第一摩码公司与悟明堂公司签订的《合作合同》《合同补充协议》及《解除协议》,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解除协议》约定悟明堂公司应于30个工作日内退还第一摩码公司保证金18万元,诉讼中悟明堂公司亦同意退还,故第一摩码公司要求悟明堂公司退还保证金18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解除协议》明确约定悟明堂公司退款时限,悟明堂公司至今未付款,第一摩码公司有权要求悟明堂公司支付逾期付款造成的利息损失,故第一摩码公司要求悟明堂公司支付利息损失4805.26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
第一摩码公司以提起本案诉讼方式向悟明堂公司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并实际支付了保全受理费、保险费,聘请律师出庭应诉并实际支付了律师费,系为主张权利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损失,故第一摩码公司要求悟明堂公司支付保全受理费、保险费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悟明堂生活艺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第一摩码人居环境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保证金18万元;
二、被告北京悟明堂生活艺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第一摩码人居环境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利息4805.26元;
三、被告北京悟明堂生活艺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第一摩码人居环境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保全费1427元;
四、被告北京悟明堂生活艺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第一摩码人居环境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3000元;
五、被告北京悟明堂生活艺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第一摩码人居环境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3元,由被告北京悟明堂生活艺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有光
人民陪审员 李凤雨
人民陪审员 徐宇平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温晓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