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624民初90号
原告:汤某,男,汉族,1975年6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
委托代理人:***,湘阴县湘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江某某,男,汉族,1962年3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告:湛江市糖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湛江开发区上坡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广东新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美景北路东二街15号二楼02号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方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汤某与被告江某某、湛江市糖业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广东新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汤某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某自愿撤回本案的起诉,属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某撤诉。
本案诉讼费184600元,减半收取计92300元,由原告汤某负担。
审判长钟玲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