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04民初695号
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东省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告:广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某有限公司、广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