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82执4131号之一
安徽天彩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的(2019)苏0582民初136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1、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安徽天彩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货款252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52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8日起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70元,由安徽天彩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990元,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568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52000元、相应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8月13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2020年11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了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决定对被执行人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东长荣罚款8000元。
2、2020年8月13日、11月1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均反馈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沪K×××**、沪K×××**、沪A×××**的汽车(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0年12月3日至2022年12月2日止),但未能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
3、本院通过总对总平台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信息。
4、2020年12月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252000元、相应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了未实际控制的被执行人三辆机动车外,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 跃
审判员 包伟凯
审判员 宋志成
书记员 许哲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