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彩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天彩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警安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1181执177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天彩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警安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湖南警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2021)皖1181民初16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警安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湖南警安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安徽天彩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现本案经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天长市人民法院(2021)皖1181执1771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来余
书记员  张 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