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181民初14号
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天彩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安徽恒远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天彩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安徽恒远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以其提起反诉属虚假诉讼、构成犯罪且其认罪悔罪为由,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天彩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安徽恒远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天彩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安徽恒远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天彩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5600元,减半收取228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安徽恒远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文
人民陪审员 周智慧
人民陪审员 潘瑞荣
法官助理朱海清
书记员王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