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豫0303民初1458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淮滨县。
被告:河南省锦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路凯瑞君临广场5-1-9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锦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天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河南省锦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39000元及利息(按照LPR利率自2020年6月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5466.83元;2、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9年5月与被告河南省锦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新乡碧桂园项目部签订了《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被告***负责施工被告河南省锦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包的新乡碧桂园芳汀白露庄园精装修项目中21#、11-20室内墙地砖劳务施工。后被告***又将其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原告施工完毕后被告***于2020年3月28日向原告出具《保证书》:被告于2020年6月底支付原告剩余劳务费39000元。但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支付劳务费。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辩称,已经跟原告沟通过,让原告向河南省锦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要,干完活的工程质量维修原告要保证随叫随到。
锦天建筑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原告没有任何合同关系,我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我公司也已经将***施工队的全部劳务费支付完毕,综上应当依法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求。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31日,锦天建筑公司(发包方、甲方)与***(承包方、乙方)签订《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新乡碧桂园芳汀白露庄园精装修项目,承包范围21#楼11-20F室内及公区墙地砖,承包方式包安全、包质量、包工期、垃圾袋装,工期自2019年5月20日开工,于2019年6月10日竣工,合同同时约定了工程质量、总包价格、价格结算及付款方式、双方责任等内容。合同落款处有***签字捺印及锦天建筑公司新乡碧桂园项目部加盖公章。
合同签订后,***将上述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班组,***班组工人施工完毕后,因劳务费未及时结清,***向***出具《保证书》一份。后经***多次催促,对方均未履行支付义务,故***诉至我院,引发本案纠纷。为证明所述内容,***提交《保证书》、微信聊天录屏、通话记录予以佐证。《保证书》载明:本人***,身份证号4115***************,保证***在新乡××庄××号装修工程的泥工,程接河南省锦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贴砖,还剩***班组尾款39000元,本人保证此款到2020年6月底付给***39000元付完。***保证工地后期有维修情况时要随叫随到去维修。保证人***(捺印),2020年3月28日。微信聊天录屏显示:2020年6月28日,***:“你在忙什么,电话都不接,六月底了,你把那点钱想办法打过来。”2020年7月2日,***:“不行,老张,这会儿现在还没收到,你要再缓缓”、“我这几天就去湖北要钱了,要下来我给你付掉也问题不大。”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通过向原告出具《保证书》的方式,认可欠付原告劳务费,经原告多次催要,***未及时支付该笔费用,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其支付39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保证书中明确约定付款日期为2020年6月底,故利息应自2020年7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锦天建筑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给***,与***不存在合同关系,故***要求锦天建筑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39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9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56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