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某某,重庆锦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29073号
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55409394XJ。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苹,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200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男,197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男,200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女,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男,198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重庆锦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林街道东林二村69号5楼34号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059872508A。
法定代表人:丁自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创富路3号3幢负3层至1层(所在楼层名义层负2层至2层)、21层21-3至21-5(所在楼层名义层22层)、22层至29层(所在楼层名义层23层至3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83690B。
负责人:***。
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重庆锦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原告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1917元。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 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唐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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