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3民初18851号
原告:重庆锦龙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东林街道东林二村69号5号楼34号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059872508A。
法定代表人:丁自强,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
案由: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锦龙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锦龙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0元,由原告重庆锦龙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春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