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546号
原告:重庆锦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东林街道东林二村69号5楼34号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059872508A。
法定代表人:丁自强。
被告:**,男,198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
原告重庆锦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2021年3月9日,原告重庆锦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锦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20元,由原告重庆锦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 宏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秦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