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渝0230行审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四大队(原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四大队),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工业园区丰都东收费站旁。
负责人:张松,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陈晓波,该大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重庆锦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万盛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059872508A。
法定代表人:丁自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四大队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交执罚[2019]1040411271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四大队以被执行人重庆锦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履行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为由,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四大队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的理由,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四大队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的渝交执罚[2019]10404112711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静
审 判 员 蒋春霞
审 判 员 刘东奎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学荣
书 记 员 黄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