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3民初8040号之一
原告:***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湖屯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育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谯治,山东锦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黔醉酒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坛厂镇樟柏村/div>
法定代表人:赵仕常。
原告***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黔醉酒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07元、保全申请费1691元,均由原告***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武 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 成
书 记 员 朱佳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