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283民初17585号
原告:青岛某有限公司,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6F、7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平度市某有限公司,所在地:山东省
平度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孙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青岛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度市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7日立案。本院于2025年11月4日收到原告青岛某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某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青岛某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