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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斯坦德衡立环境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283民初17585号 原告:青岛某有限公司,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6F、7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平度市某有限公司,所在地:山东省 平度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孙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青岛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度市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7日立案。本院于2025年11月4日收到原告青岛某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某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青岛某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