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6534号
原告:青岛斯坦德衡立环境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造工场C3-2、C3-3区域。
法定代表人:展坤,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菏泽市方明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昆明路16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岛斯坦德衡立环境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方明制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拒不缴纳本案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