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迅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省迅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四川天年合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902执612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迅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天年合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思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迅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天年合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川1902民初19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451427(含已支付250000)元及资金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令名单、失信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立即恢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扈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苏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