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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三里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5民初4307号 原告:武汉三里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三里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武汉三里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3日以被告湖北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三里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三里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1元,减半收取计915.50元,由原告武汉三里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