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3民初1056号
原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田某,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沛县,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与被告田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原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于202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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