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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与田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3民初1056号 原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田某,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沛县,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与被告田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原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于202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