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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徐州市某局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303民初10057号 原告:张某,女,1988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某局,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淮海西路207号。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某中心,住所地徐州市郭庄路。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党支部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中心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徐州市某管理站,住所地徐州市堤北华祖庙176号。 法定代表人:***,该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城市某局,住所地徐州市新城区元和路1号E区5楼。 法定代表人:***,该管理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管理局工作人员。 被告:江苏智慧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朱家湾街8号5幢3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徐州市某局、徐州市某中心、江苏省徐州市某管理站、徐州市城市某局、江苏智慧某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原告张某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