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秋洋智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民初1666号
原告:***,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紫澜,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江苏秋洋智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海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
主要负责人:陈朝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岳伟,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秋洋智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其余部分继续审理。
审 判 员 倪晓红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小菊
书 记 员 高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