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8民初1449号
原告: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1750号信雅达国际创意中心1幢1301-1308、1401-1402、1405-1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21067969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飞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长圳社区大岗工业区B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663435XY。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飞速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飞速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明确告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