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

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茶陵县润兴和生态茶叶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08民初2740号 原告: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1750号信雅达国际创意中心1幢1301-1308、1401-1402、1405-1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21067969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茶陵县润兴和生态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桃坑乡坑口村(原坑口小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4MA4LLYWW6F。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泰认证公司)与被告茶陵县润兴和生态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兴和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泰认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润兴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泰认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被告支付原告再认证费用15000元及利息872.69元(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4日起至2021年12月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5月23日签订《有机产品认证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相关认证以及进行认证检查,被告向原告支付首次认证费28000元以及再认证费150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6月13日至6月14日履行了再认证服务,被告却未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截至立案之日,被告仍拖欠原告服务费15000元。原告与被告签订认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依约为被告进行了认证,被告应当依约向原告支付再认证费用。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再认证费用,构成违约,并给原告造成资金占用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再认证费用。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润兴和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 原告万泰认证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签到表、签到地点分布;2.有机产品认证协议;3.自律声明;4.证书内容确认件;5.有机产品再认证申请书;6.现场检查照片;7.证书;8.检测报告;9.检查计划。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对证据质证的权利。本院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明效力将进行综合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3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有机产品认证协议》,约定:第二条工作内容乙方按本协议进行认证所包括的工作内容如下:1)就甲方或其委托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符合相关认证依据进行首次认证检查;2)证书有效期满前进行再认证检查;3)根据认证制度要求和有关举报进行非例行检查(不通知检查)。第三条认证依据经甲方确认,乙方对甲方进行认证的依据以下列经标记过的方框为准:国家标准GB/T19630.1,2,3,4-2011《有机产品》;甲方的有机生产技术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有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和产品标准。第四条检查日期经双方约定的检查日期:2019.6(各项认证检查活动的具体日期和时间安排将按双方进一步确认的相应计划为准)。第五条认证范围产品:藤茶;种植和/或养殖基地名称和地址:茶陵县润兴和生态茶业有限公司/茶陵县桃坑村坑口乡;加工厂名称和地址:茶陵县润兴和生态茶业有限公司/茶陵县桃坑村坑口乡,经双方协商,上述认证范围允许适当调整,认证范围的界定将由乙方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与甲方协商并最终确认。第六条认证费用1)甲方在收到乙方收款通知后十五日内向乙方支付,具体费用为:首次认证检查费28000元,再认证检查费15000元。2)认证费用分2次支付。签订协议后支付首次认证检查费的50%(14000元),款到后确定检查日期,取证前支付首次认证检查费余款14000元。3)再次认证费用在检查前一次性付清……第八条甲方的责任和权利……3)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认证费用及其他费用;……6)经乙方认证合格后获取认证证书……第九条乙方的责任和权利1)在授权许可的范围内开展认证活动,按约定日期实施认证检查、出具检查报告;2)……及时向甲方提交检查计划及文件审核报告……5)在认证合格后,及时向甲方颁发认证证书并定期在国家指定网站上登陆相关信息……第十条检查的暂停与终止2)甲方可在检查过程中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终止检查、或终止本协议的履行,但仍应按照实际完成的工作支付已发生的文件审核、现场检查等相关费用。第十一条异议甲方如对认证决定结果有异议,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申诉……第十二条再认证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有机转换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每年进行再认证检查。甲方根据认证产品的生产季节特性向乙方提出再认证检查时间的申请,最迟在证书到期前3个月申请再认证。乙方将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进行再认证检查等。 2020年5月10日,被告向原告提出再认证申请,《有机产品再认证申请书(有机生产投入品再评价申请亦适用)》中载明,证书/评价报告到期日:2020年7月29日,无变更事项,认证费用/评价费用按首次认证时签订的《有机产品认证协议》中第六条“认证费用”的约定执行,产品检测费用含在认证费用中;根据规则要求,本年度认证现场检查为1次,安排在6月份等。 2020年6月1日,原告向被告提交检查计划,载明现场检查日期2020.6.13-6.14等内容,被告签名盖章确认。2020年6月14日的《万泰审核(检查)员自律声明》载明:审核(检查)日期:2020.06.13-06.14,来2020.06.12,返2020.06.14,在受审核(检查)方负责人签名/盖章处有被告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 经再认证后,原告向被告颁发《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机产品认证的类别:生产(野生采集)、加工,初次发证日期2019年7月30日,本次发证日期2020年7月30日,证书有效期2020年7月30日至2021年7月29日。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案涉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现原告已按照协议约定及被告提出的再认证申请,提交检查计划和分析报告,并颁发认证证书,但被告并未按约向原告支付再认证费用15000元,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150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协议约定再次认证费用在检查前一次性付清,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自检查完成之日2020年6月14日起的利息,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自行确认以上利息主张至2021年12月9日,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茶陵县润兴和生态茶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服务费用15000元及利息872.69元。 如果被告茶陵县润兴和生态茶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元,由被告茶陵县润兴和生态茶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法院,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