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8民初4272号
原告: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1750号信雅达国际创意中心1幢1301-1308、1401-1402、1405-1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21067969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餐餐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靖城镇草前村草湖店小社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399841353Y。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餐餐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告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