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8民初1896号
原告: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1750号信雅达国际创意中心1幢1301-1308、1401-1402、1405-1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21067969W。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原告工作人员。
被告:惠州市益弘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环街道西坑工业区32号厂房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592170854A。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益弘食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依法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四分之一收取13元,由原告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