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

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某某洋船头产业扶贫专业合作社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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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08民初2861号
原告: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1750号信雅达国际创意中心1幢1301-1308、1401-1402、1405-1408室。
法定代表人:汤凯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诗琪、刘怡然,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洋船头产业扶贫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马当镇船形村三组168号。
法定代表人:邢四武。
原告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泰公司)诉被告***洋船头产业扶贫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洋船头合作社)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万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诗琪、刘怡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洋船头合作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万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再认证检查费17500元及利息(以17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再认证检查费17500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26日,原、被告签订有机产品认证协议,约定原告就被告或其委托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符合相关认证依据进行首次认证检查,证书有效期满前进行再认证检查,检查日期为2020年5月(各项认证检查活动的具体日期和时间安排将按双方进一步确认的相应计划为准),认证产品为螃蟹、水稻,种植和/或养殖基地名称和地址为江西省九江市***马当镇船形村3组168号;首次认证检查费25000元,再认证检查费17500元,签订协议后支付首次认证检查费的30%即7500元,款到后确定检查日期,取证前支付首次认证检查费余款17500元,再认证费用在检查前一次性付清。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首次认证检查,并分别于2020年5月20日、2021年3月11日就蟹、水稻向被告作出有机产品认证证书。2021年5月10日,被告向原告提出再认证申请及延迟现场检查申请。2021年8月1日,原告向被告作出有机产品认证检查计划,计划载明现场检查日期为2021年8月21日、8月22日并列明详细的检查内容。后原告按检查计划列明的时间向被告提供再认证检查服务,并作出相应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现被告仅支付了首次认证检查费,再认证检查费一直未予支付,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提供再认证服务,被告应当支付相应的再认证检查费用,故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再认证检查费用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洋船头产业扶贫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再认证检查费17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按四分之一收取计60元,由被告***洋船头产业扶贫专业合作社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吴彦
二○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