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浙0108民初865号
原告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盛园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诗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陕西盛园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认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逾期未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监督审核费4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产生的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3日,原被告双方订立《认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乙方(即原告)按本合同进行认证所包括的工作内容如下:(1)就甲方(即被告)所建立的体系是否符合相关审核依据进行首次认证审核;(2)在甲方获证后按本合同约定及相关规范要求对甲方进行后续监督,以及在证书有效期内的证书变更审核;(3)证书有效期满前进行再认证,换发新证书。认证范围:组织名称:陕西盛园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7号东新世纪广场1幢11405室,现场审核的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7号东新世纪广场1幢11513室/西安市××村××号,认证覆盖的产品/活动和过程:金属丝网、护栏、标志杆、标志牌的生产。认证费用:认证审核费6000元;监督审核费/次:4000元。付款方式:在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之内,甲方应支付认证审核费用的50%给乙方,余额在初次审核完成后发证前一次全部付清;例次监督审核费用,甲方应在最终确定的审核日期到达前,提前两周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违约责任: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违约均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另一方的经济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的经济支出、违约方因违约而取得的收益、受损失方的可得利益、因调查取证或诉讼而产生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费用,最少不低于审核费用的30%,最高以本合同载明的总金额为限。”双方还对其他事项作出约定。2017年7月26日,原告作出认证证书,有效期至2018年9月14日。2018年8月17日,原告进行监督审核,并制作《万泰认证现场审核结论反馈表》。后被告未支付该次监督审核的费用4000元,原告催讨无果,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认证合同》、《万泰认证认证证书》、《万泰认证现场审核结论反馈表》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为证,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陕西盛园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款项4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8月17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为177.38元,此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陕西盛园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行支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朱王飞
法官助理 范泽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