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621民初5648号
原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濉溪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该管理局主任。
原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濉溪县城市管理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6日立案。2025年5月13日,原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濉溪县城市管理局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因原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缴费期内即向本院申请撤诉,故本案无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