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某有限公司;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06民初4620号 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359元,减半收取10179.5元,由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