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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区某局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304民初268号 原告:北京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 被告:淄博市博山区某局,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市博山区某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24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北京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焦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