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恒大机械有限公司

泰安恒大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11民初3697号
原告:泰安恒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山东泰山钢材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刘澎,任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83年9月30日,住宁夏吴忠市利通区。
原告泰安市岱岳区恒大机械技术开发服务中心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泰安恒大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泰安恒大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王西宏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陈丹
书记员丁一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