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911财保564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2万元或其它相应价值财产,担保人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担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广军
法官助理刘乘廷
书记员姜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