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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恒大机械有限公司与鄂州市路桥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911民初4365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恒大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广军
法官助理刘乘廷 书记员姜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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