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11民初4871号
原告:泰安恒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山东泰山钢材大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6731610441。
法定代表人:刘澎,董事长。
被告:四川省恒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51号1幢10层7号。
法定代表人:高秀英。
原告泰安恒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恒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泰安恒大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广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乘廷
书记员姜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