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11民初2860号
原告:泰安恒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钢材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刘澎,职务总经理。
被告:甘肃省晨旭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石洞镇豆家庄新农村。
法定代表人:王泊。
被告:***,男,汉族,1967年10月30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
原告泰安恒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省晨旭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泰安恒大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泰安恒大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王西宏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陈丹
书记员丁一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