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2925执415号
申请执行人:大理白族自治州建筑设计院。
地址:大理市下关镇龙溪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4325454189。
被执行人:云南弥渡晨绿农产品经贸有限公司。
地址:弥渡县弥城镇小河淌水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55501428555。
申请执行人大理白族自治州建筑设计院与被执行人云南弥渡晨绿农产品经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弥渡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2018)云2925民初1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云南弥渡晨绿农产品经贸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大理白族自治州建筑设计院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50000元。被执行人应交案件受理费3275元,执行费51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接到该案后,于2018年8月21日向云南弥渡晨绿农产品经贸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材料,责令云南弥渡晨绿农产品经贸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但该公司至今仍未实际履行。
2、立案至今,本院先后5次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云南弥渡晨绿农产品经贸有限公司名下的工商注册信息、证券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查询被执行人云南弥渡晨绿农产品经贸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因该公司涉及多起执行案件,其银行账户已被昆明中院、玉溪中院、大理中院等多家法院冻结,本院已轮候冻结云南弥渡晨绿农产品经贸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
3、本院多次通过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云南弥渡晨绿农产品经贸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登记情况,经查询,云南弥渡晨绿农产品经贸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向弥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查封登记,查封被执行人如下财产:①位于弥城镇××以西,证号为弥国用(2013)第0116号土地;②位于弥城镇××以西,证号为弥国用(2013)第0117号土地。以上查封的财产,先由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我院轮候查封。
5、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月25日将被执行人云南弥渡晨绿农产品经贸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本院于2019年2月1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其未能提供其他执行线索,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措施和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无法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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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