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乐恒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北乐恒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民终9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春潮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6109895XU。
法定代表人:卢文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鹏程,江西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区潮白河工业园区工业二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80694316937。
法定代表人:陈静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漪,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纵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北**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2019)赣0902民初7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依法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以需要变更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合纵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函复同意**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2019)赣0902民初767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河北**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7022元,减半收取13511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12.72元,减半收取2906.36元,共计21417.36元,由河北**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涂青达
审判员  袁飞云
审判员  杨耀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吴晓琴